1月2日,县民政局下拨冬春救助资金301万元,专项用于存在生活困难受灾群众、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2017年,我县先后遭受了风雹、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部分群众在2017-2018年冬春期间生活困难,需要政府予以基本生活救助。经各村(居)入户调查统计、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和省、市民政部门审定确认,全县共有0.7万余户1.79万余人需冬春生活救助。
为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和有效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返贫,切实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详尽的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救助标准、救助措施及时间安排。为保证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冬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严格实行县级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的包保责任制。同时,为确保整个冬春救助工作顺利进行,还成立了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任组长的督查小组,负责对全县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发现有因工作不力而致使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或存在违规违纪现象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民政局在下拨资金的同时要求,所有冬春救助资金一律以银行存折发放的方式于1月15日前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参照《贵州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暂行)》,以能保障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为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给予口粮、衣被、取暖救助中的一项或多项现金救助;必须严格遵守救灾款物发放管理规定,按程序、按要求发放救助资金,严禁层层分拨指标到片、到村(居)民小组,严禁出现平均发放、冒名顶替、贪污、私分、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现象,绝不允许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不能预留资金。(刘兴元)